关于我们
机构章程
邯山区慈善总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邯山区慈善总会。(英文名HanShan District Charity Association,缩写 HSDCA)
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: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、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,志愿参加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。依法登记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发扬人道主义精神,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,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,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。
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第五条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邯山区行政审批局,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单位为邯山区民政局,在开展活动中接受邯山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为:邯郸市中华大街53号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八条 本会坚持“立足民政、面向社会,以社会救助为中心”的工作方针。主要业务范围是:
(一)筹募善款。建立、筹募和管理本会募集的慈善资金;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和国内自然人、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;接受港澳台、国际友人及有关组织的善款及物资的捐赠;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,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。
(二)赈灾救助。协助区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;接收、分配、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;组织生产、储运、发放救灾物资;抚慰救灾勇士。加强同国际、国内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,参与国际和国内的慈善救援活动。
(三)扶贫济困,扶助弱势群体。开展安老、抚孤、助残、助医、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。
(四)公益援助。参加和推动文化、教育、卫生、环保等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;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,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。
(五)兴办慈善事业。兴办安老、助孤、帮残、济困等各种社会慈善机构,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,为弱势群众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,兴办与宗旨、业务相关的经济实体,拓展筹措慈善资金渠道。
(六)组织慈善宣传,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,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为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、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,探索具有邯山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(二)热心慈善事业,对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贡献;
(三)愿意履行会员义务,自愿申请加入本会;
(四)在本会创始期间做出突出贡献,取得创始人资格者,履行必要手续,可成为本会永久理事或永久主席团委员;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本会办事机构审查批准;
(三)由本会专职部门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(三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,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。特殊情况下,经会长办公会研究批准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表决决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因工作需要,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后可临时召集开会。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区民政局审查批准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;
(四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;
(七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八)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;
(九)选举和罢免主席团委员;
(十)理事连续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,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;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取其它方式召开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九、十一、十二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半数)
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其它方式召开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主席团委员、专职工作机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有三年以上从事社会公益的工作经验。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。秘书长为专职;会长、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。
(四)本会设立具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办事机构,正式工作人员建立人事档案。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(包括主席团委员以上人员)不得同时兼任国有企事业和公务员工作。
(五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任职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区民政局审查同意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,从主席团委员中提名。因特殊情况(战争、灾难等不可抗力)不能召开理事会,本届留任。待特殊情况消除后重新召开理事会选举产生。必须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报区民政局审查同意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召集专职工作办公会,经会议研究决定任免聘用秘书长提名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。
(四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,并接受会长委托,行使规定的职权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领导各内设部门,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任免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和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,提交专职工作办公会研究决定;
(四)负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;
(五)组织起草本会各项管理制度,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,负责组织实施;
(六)秘书长在会长和专职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(七)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和项目管理
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社会募集;
(四)政府资助;
(五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六)利息;
(七)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工作经费来源于会费、工作经费专项捐赠、政府资助、捐赠款利息、兴办实体及服务的收入等。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条件下,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工作经费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。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会计审计部门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四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对于捐赠人的查询,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,约定资助方式、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。本会有权对资助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。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,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。
第四十三条 根据《劳动法》相关规定和工作经费筹措情况,由会长、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召集主持专职工作办公会,确定本会工作人员的任免和聘用。按照国家规定给本会工作人员发放工资、保险、工作补助和福利待遇。专职机构工作人员分一般人员和正式人员,经专职工作办公会研究合格后签订相关劳动合同,正式人员经聘用后建立人事档案,相关劳动薪资参照同等事业单位,或实行年薪制。聘用期内工作关系不受换届影响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,经区民政局审查同意,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本会终止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并报区民政局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区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八条 完成相关程序手续后经邯山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区民政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并向社会公开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10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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